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并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