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而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