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应当建立用户信息登记保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将用户信息转让、泄露、篡改、毁损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