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应当建立用户信息登记保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将用户信息转让、泄露、篡改、毁损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