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登记用户的信息和服务记录备份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