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不得为无身份证明、拒绝提供有效证件或者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用户办理登记手续。

为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民政、通信、互联网等相关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