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7Amended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