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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有效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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