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