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