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