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