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