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