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