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