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