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