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