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