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