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