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