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有效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