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有效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 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