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处理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应当设置专用焚烧设施对医疗废物及时进行焚烧处理,不能焚烧处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处理。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