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