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根据自然村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保洁方式和保洁员数额意见,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