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和有关规定收取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