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保持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