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店铺门(窗)框垂直投影线以外的区域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