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