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摊位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