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