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占用公共设施晾晒物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