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在店铺门(窗)框垂直投影线以外的区域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广告牌、灯箱。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