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遮蔽措施。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