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