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