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