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