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发布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