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发布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