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