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