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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