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按照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提出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