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按照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提出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