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