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