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