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