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