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承担起草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完成起草工作。若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未完成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