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